19日下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对该案的审查情况进行通报,称因张永生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已公开宣布。张永生表示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
甘肃省检察院核查认为,2009年3月以来,张永生利用其《兰州晨报》记者身份,以报道负面新闻对多个单位和个人进行要挟,其中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张永生涉嫌嫖娼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永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