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海中法民二清(预)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徐镭丹提出的对海口海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樱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2016年1月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海中法清(算)字第4-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海樱公司管理人。海樱公司自2016年1月5日起开始进行解散清算事宜。请海樱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载之日起四十五曰内以书面形式向海樱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为身份证、法人等为营业执照);2、债权申报书,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债权的金额、性质、有无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具体内容;3、债权人债权形成所依据的合同、协议、裁判文书等债权证明材料;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请债权人按如下联系方式提交上述文件,逾期申报的债权,将不予受理。债权申报联系人:程晓东、甘小翔、芦水水、刘多菲、涂少奇。通讯地址:海口市金龙路22号深发展大厦1988室。邮政编码:570125。电话: (0898) 68511341;传真: (0898) 68510541
海口海樱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