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活动及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没有依照规定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生活标准,没有依照规定安排被强制医疗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通信,没有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公众非常关注的正常人“被精神病”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假精神病”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收到材料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
办法明确了2012年底以前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强制医疗且2013年以后仍在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检察机关应当对其被执行强制医疗的活动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