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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3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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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垃圾不能无解
  ■ 饶思锐

  读者来电反映,在感恩河感城镇河段,源源不断的建筑、生活垃圾被倾倒于此,环境卫生堪忧。周边居民呼吁重罚倾倒垃圾者,对此,感城镇镇长符乃贤表示,镇里没有建筑垃圾处理场,也没有执法权,他们现在只能以教育为主。(6月22日《南国都市报》)

  按照该镇长及村民所言,该镇对于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也并非无为,如曾组织人员清理、树立禁倒垃圾标志牌、加强宣传工作、设置路障等等,然而即便是抓到现行也只能以教育为主。如此反反复复,倾倒垃圾的行为却得不到有效制止,也难怪当地居民会质疑简单教育放行会助长违法行为。

  镇政府面对上述建筑垃圾真的无解吗?除了转运、教育真的别无他法了吗?笔者不这么认为,镇政府虽然没有执法权,却是上级政府触角的延伸,完全可以向上级政府汇报,向执法部门举报等,寻求执法力量支援,以解决乱倒垃圾无法制裁的问题。如《水法》规定,在江河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要求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有如此多的规定可以制裁上述行为,但需要警惕的是,若这些建筑垃圾并不是倾倒在水流域附近,相关部门或将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目前,有专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却并无专门针对农村建筑垃圾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尽管我省已经出台了《海南省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采取就地就近分散处理,包括铺路填沟坑等,但这些并不具强制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建筑垃圾的问题,关键还需要我省完善相关立法,为农村环境保护立起“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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