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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见义勇为者无记名保险制度,发生意外最高可赔60万元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本报海口6月28日讯 (记者金昌波)6月27日,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向全省转发《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省实施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制度,对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受伤的人员,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理赔,金额最高达60万元。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肖若海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力度,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尤其是牺牲、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解决治疗和家庭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根据《办法》,在保险有效期间,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和其他积极救助行为过程中遭受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经县(市)级综治办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均可申请保险理赔。

  “《办法》还明确,保险的有效期,从2016年起,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方才健表示,这意味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无记名保险制度实施年度之前(2016年1月1日之前)的人员,将不适用《办法》。

  记者了解到,不适用《办法》的情况还有:一是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市县综治办调查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二是海南籍公民在本行政辖区外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据了解,保费的来源主要以省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各市县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基金(资金)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为补充。《办法》规定2016年保险的赔付内容有四项:一是意外身故赔偿金。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人民币60万元身故保险金;

  二是意外残疾烧伤给付金。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烧伤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达60万元人民币,最低6万元人民币;

  三是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实际合理的住院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四是附加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治疗,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赔偿,但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以不超过6万元为限。

  《办法》还对理赔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弄虚作假骗取保险金的,经查实,撤销其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取消相应待遇;对违法违纪的将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办法》同时规定,市县综治部门或各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基金会)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徇私舞弊,骗取、贪污、侵占保险金或帮助见义勇为人员骗取保险金的,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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