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口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至2015年期间,王飞在担任海口市龙华区区委副书记、海口市国资委党组书记、海口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海口市琼山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苏某明等45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0.75万元、购物卡12万元、港币10万元,在工程拆迁、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