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三亚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管理委员会应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管理,发动群众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督促各村(居)委会与辖区内的学校、商店、村民等签订卫生保洁责任书,明确卫生保洁责任范围。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占道物品依法处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