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6日,四川小伙白某与海口一租车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向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蓝色保时捷轿车,每月租金人民币4.5万元,并约定租车公司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白某向租车公司支付了违章押金人民币5000元、车损押金人民币4.5万元、预付租金人民币4.5万元;当日,租车公司将车辆交给白某。
同年9月8日,白某驾驶该车行驶在海口市椰海大道时被一人驾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为该肇事人责任,由该肇事人负责车辆修理费。当月17日,将车辆送到海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12月31日,车辆修理好后,肇事人和白某均未主动支付维修费用15万元,海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此不予放行车辆出厂,为此,租车公司将白某诉至美兰区法院。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与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租车公司将车辆交给白某后,白某应当尽到安全行驶,谨慎维护的义务。其在驾驶租赁车辆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租赁车辆损坏。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是肇事人的责任,但是在肇事人未能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白某赔偿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5万元、车辆加速折旧费人民币45000元及停运损失费,于法有据。
美兰区法院判定:白某在使用租赁车辆的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处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维修费、车辆加速折旧费、停运损失费共计33万元。
针对类似情况,海口交警支队提醒,租车客户在租车时一定要核定车辆保险公司情况,租车公司为车辆购买的保险过低,请慎重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