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旅游者权益保护力度,使旅行社经营管理更加规范,新条例明确规定
“零团费”、“强制购物”等被严令禁止
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佣或回扣
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
旅游者在活动中有拒绝权和反悔权,对于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要合理安排其行程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旅程中购物的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不能因旅游者年龄职业差异,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得到签字确认安排购物或付费项目,剥夺旅游者反悔权,浪费旅游者时间,诱骗强迫购物,如违反以上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