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口世恒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世恒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龙诚达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39案,海南仲裁委员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海仲(三)字第211号至249号39份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分别裁决:将被执行人龙诚达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东侧龙城天地二期11幢203、204、205、303、304、305、401、402、403、404、405、501、502、503、504、505、601、602、603、605、701、702、703、705、801、802、803、804、805、901、902、903、904、905、1001、1002、1003、1004、1005号共计39套房产办理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世恒公司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屋。 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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