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而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分别是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500万元。
网贷平台被划定了13条“红线”,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新增设一条:“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在监管主体上,《暂行办法》明确了“双负责制”的监管安排。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包括备案管理、规范指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办法表示,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新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