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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8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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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
信息公开应勇于“揭短”
  近日西安市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到重点排污单位将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信息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环保部门还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以往人们看到的大多是“成绩单”式的喜报。然而,公开污染物信息这样的“家丑”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亮出“红黄牌”,这一举措虽然“苦口”,却是推动政府提高公信力的一剂“良药”,不仅反映出治污的决心,也体现出相关部门的服务意识与责任担当。

  环保与发展紧密相关。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新环保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中,明确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体现出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公开基础性作用的认同。在近年来的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中,在事件本身之外,公众同样关注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以及知情参与等问题,更体现出公开环境信息真实程度的刻不容缓。

  从环保领域延伸到社会其他层面,公众关注的一些环保、能源、食品安全、工程项目等领域的问题,政府在信息公开时往往“点赞”有余“揭短”不够,面对尖锐问题时更是“语焉不详”甚至“避而不谈”。这背后是服务意识的欠缺,最终不仅阻断了群众的知情权,并且使得信息零散不成体系,难以成为社会共同促进问题解决的有效工具。

  必须要看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虽然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权力的“出轨”、刚性约束的缺乏以及参与成本的高昂制约着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实现。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的责权划分,让监管部门权力有清晰的边界,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经营,承担公众服务职责。这是公众的期待,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更要体现出责任与担当,勇于在展现成绩之余“亮丑”。

  信息公开能不能到位,关键看政府是否真正愿意将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感知肩上担子和手中权力的分量,该发声时发声,该出手时出手,这理应成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种常态。(郑昕)

  本版言论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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