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至8月22日期间,经事先合谋,刘某某、夏某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肖某经营的贸易批发部送货物共10次。期间,刘某某临摹收货方笔迹,先后伪造两笔各价值人民币4150元的脉动饮料收货记录,收取货款人民币83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合伙骗取他人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