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冯女士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起诉与施某离婚,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施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为缺席判决。因冯女士未完全掌握施某财产状况,她向法庭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法院未对其夫妻财产作出处理。
而实际上,施某生前公司改制成为员工持股的有限公司。2000年后,施某总共持有公司7.65%的股份。
随后,冯女士找到前夫施某的再婚妻子刘某,要求分割自己与前夫施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坚决不认可冯女士有权分割施某的遗产。多次协商未果,冯女士将刘某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分割与施某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
施某再婚妻子刘某辩称,冯某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其称冯某2008年就已与施某离婚,直到2015年才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冯某与施某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在2008年离婚时,冯某并不知道施某在其工作单位有股权。直到施某去世后,冯某才知晓施某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施某持有股权为施某与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施某与冯某对该股权有平等的处理权。
近日,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冯某继承分得施某的股权分红补贴总额32353.14元中的50%即16176.5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