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96号)判决、2016年3月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琼行终83号)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琼97执38号的执行内容,撤销九所新区国用(2008)字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新区南区西住宅167号,面积284.2m2,用途为住宅用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登报注销上述土地证,该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