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翁某(在逃)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获取银行客户的信用卡号、密码等账户信息后,伪造客户的银行卡。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翁某陆续将多张伪造的信用卡交给林某禄(男,1994年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高某清(男,1989年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林某禄、高某清持翁某交来的伪卡到各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并按20%-25%比例分得款额。林某禄还将其从翁某处取来的伪卡交给杨某(男,1996年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取款。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某禄、杨某、高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其中林某禄诈骗的款额为502600元,杨某诈骗的款额为163500元,高某清诈骗的款额为85700元,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高某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林某禄、杨某、高某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