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解除〈三亚鸿港新贸城商业经营合作意向书〉协议》(下称该协议),贵司应当向我司支付商铺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971435元。请贵司接本通知后3日内前来我司结算相关债权债务,逾期则视为贵司对上述款项的确认。特此通知。
三亚林达吉阳农产品综合批发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