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6日,原崖城镇人民政府(现为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与贵司签订了《关于合作兴建崖城农付产品批发市场合同书》。1994年7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合作兴建崖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补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贵司提供资金、崖城镇人民政府提供土地的方式联营合作兴建三亚崖州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崖州市场)。上述合同签订后,贵司并未按照约定投入资金按时完成崖州市场的建设,且因贵司自身债务导致崖州市场已建设的商铺被司法拍卖。崖州市场于2001年11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运至今。综上,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避免土地资源闲置浪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贵司解除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收回合作土地。合同解除后续事宜,请贵司10日内派员洽商。
特此通知。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