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光2010年10月开始担任某邮政所主任,自2011年起开始经营私彩生意,后因经营不善亏损。2011年至2015年期间,林某光以为客户购买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为名,诱骗陈某新等人将银行存折和密码交给自己,后把被害人的钱款供自己使用。
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林某光伪造理财产品交易回执、理财协议书、风险告知书等资料交给被害人。2011年至2013年9月期间,林某光私自用邮政储蓄的空白单据打印虚假的理财产品交易回执,并加盖某邮政所的公章、本人和其他业务员的私章后交给被害人。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林某光在家中用电脑打印好理财产品交易资料。2014年2月至案发前,林某光制作电子公章,加盖在虚假的理财产品交易回执等材料上交给被害人。
从2011年至2015年8月,林某光利用上述手段骗取秦某梅等3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3万元。林某光于2015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光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