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绥瑜与被执行人潘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潘廷彬名下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29号海天花园3幢9号商铺[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0933号]、4幢2号商铺[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0966号]、4幢9号商铺[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0973号]进行公开拍卖,但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被执行人潘廷彬名下的上述房产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公开变卖,并将有关公开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变卖财产: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29号海天花园3幢9号商铺[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0933号]、4幢2号商铺[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0966号]、4幢9号商铺[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0973号]。
二、公开变卖价格:人民币3357504元。
三、公开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愿意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执恢75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且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本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买受价款汇入本院银行账户(户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白龙支行,账号:266255747689)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青年路36号 邮编:570203
联 系 人:何法官 联系电话:0898—65379727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