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在现有规划监督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按住建部要求,我省于2007年5月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经省住建厅推荐,省政府聘任的省城乡规划督察员采取巡查方式,对全省各市县、洋浦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重点项目规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及整治违法建筑等工作情况开展督察。
在开展此轮督察工作中,督察员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避免直接干涉地方事权;对发现问题提前介入,避免或制止错误规划决策,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