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孔明灯、农用地膜等升空物体、漂浮物逼停环岛高铁动车组的现象时有发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结合本省实际,增加一条规定,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气化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职责,要求电气化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的施工工地、厂矿企业、农贸集市、居民垃圾堆放站点等进行环境治理,对农用地膜、蔬菜大棚塑料布和生活用塑料袋、广告布条等轻飘物及时进行清理或者加固,减少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同时,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六个方面对禁止实施的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作出规范。
此外,草案中增加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草案还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对原《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中的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增加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求化工园区应当科学规范园区设置,保障园区内项目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符合相关规划;规定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园区内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