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是现代社会加强管理的产物,对于维护公共安全极为必要。然而,多年来,公共区域摄像设备的安装与密集,同时也带来了公众疑虑,多担心公共摄像头会侵犯个人隐私。再加上,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公共场所摄像头“不办事”、办“私事”等事情,一再被曝光,进一步增加了公众对其能否保障公共安全的质疑。
此次公安部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强化对公共区域摄像设施的管理。然而,真正打消公众质疑,让公共摄像头得到普遍认可并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利器”,在笔者看来仍离不开以下三点。
一者,须首先保障公民的“预知权”。什么地方、哪些范围有摄像头,民众都有权知晓,然而,记者走访发现,一些大型商场每层安装的“探头”多达20多个,公园、住宅小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都是安装电子眼的“大户”,而张贴提示牌的却寥寥无几,这一点饱受诟病。反之,如果任何一个公共摄像头都能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告知公众,让公众多一些心理准备,其抵触心理必然降低,认同感才可能提升。
二者,须进一步明确安装“范围”。什么单位、什么人可以安装摄像头,需要明确。现实中,一些小超市竟把摄像头安装到了公共道路边,美其名曰防盗,实质上是肆意侵权。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那么,何谓“合理距离”?多少米的范围是合理距离?应进一步细化,以便监督执行和现实操作。
三者,应该以细则方式赋予民众更便捷的维权渠道。公民的隐私行为有不被曝光的权利,含有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被复制、调取和查阅,当然更不能随意散布。而一旦出现不可预料的后果,就要畅通民众的维权渠道,找谁维权、如何维权,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切实维护好公民的权益。(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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