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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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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让公共摄像头真正
为公民权利“撑腰”
  11月28日,公安部公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是现代社会加强管理的产物,对于维护公共安全极为必要。然而,多年来,公共区域摄像设备的安装与密集,同时也带来了公众疑虑,多担心公共摄像头会侵犯个人隐私。再加上,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公共场所摄像头“不办事”、办“私事”等事情,一再被曝光,进一步增加了公众对其能否保障公共安全的质疑。

  此次公安部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强化对公共区域摄像设施的管理。然而,真正打消公众质疑,让公共摄像头得到普遍认可并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利器”,在笔者看来仍离不开以下三点。

  一者,须首先保障公民的“预知权”。什么地方、哪些范围有摄像头,民众都有权知晓,然而,记者走访发现,一些大型商场每层安装的“探头”多达20多个,公园、住宅小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都是安装电子眼的“大户”,而张贴提示牌的却寥寥无几,这一点饱受诟病。反之,如果任何一个公共摄像头都能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告知公众,让公众多一些心理准备,其抵触心理必然降低,认同感才可能提升。

  二者,须进一步明确安装“范围”。什么单位、什么人可以安装摄像头,需要明确。现实中,一些小超市竟把摄像头安装到了公共道路边,美其名曰防盗,实质上是肆意侵权。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那么,何谓“合理距离”?多少米的范围是合理距离?应进一步细化,以便监督执行和现实操作。

  三者,应该以细则方式赋予民众更便捷的维权渠道。公民的隐私行为有不被曝光的权利,含有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被复制、调取和查阅,当然更不能随意散布。而一旦出现不可预料的后果,就要畅通民众的维权渠道,找谁维权、如何维权,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切实维护好公民的权益。(毕晓哲)

  本版言论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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