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温荣(温海瀚胞妹)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以刑罚。温海瀚(男,1962年生)在其胞妹温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就开始接手并继续使用温荣承租的加工店生产、加工牛百叶、猪嘴肉等食品,并通过温荣原来摊位(东门市场档口)的销售网络销往全岛各地。温海瀚明知其胞妹就是因为在牛百叶等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被判处刑罚,为获取非法利益,效仿其胞妹温荣的生产制作方法,再次以甲醛为原料浸泡食品并进行销售。
今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温海瀚的食品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温海瀚,并现场扣押牛百叶40斤、猪嘴肉164.24斤、甲醛溶液1瓶、不明液体1桶等。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牛百叶、猪嘴肉及甲醛溶液、不明液体中检出甲醛成分;从温海瀚销售给他人的牛百叶、毛肚中也检出甲醛成分。从现场查获的收货单等票据中发现有牛百叶的销售记录。经审查收货单等票据及综合案卷材料查明,温海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466.1斤,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猪嘴肉164.24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066.1斤,价值16776.5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海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温海瀚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