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还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或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定影响期。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等常态工作中,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实施问责。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