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亚隆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你公司在三亚槟榔村孔雀生态园举办昆虫蝴蝶乐园展览活动,印发“三亚首届精灵王国”等虚假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由于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行政处罚告知无法送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云俨 陈和勇 联系电话:88279885 2016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