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涉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债务人)众多案件过程中,于2006年12月15日刊登公告召开全体债权人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听证会之后,已经按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向部分债权人支付了相应分得的债权,但至今下列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仍未参与分配;王刚、海南金天龙开发总公司、陈祖兴、孟秋明、张文雍、李琳、林文、海南津发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中燃华北物资经营公司、海南华成实业发展公司、海南国际嵩山旅业有限公司、刘安安、谢闽红、中国银行三亚分行、庄荣周、许祥源、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清理执行案款,上述债权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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