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2016年度报告公示。
二、年度报告报送时间: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报送年度报告或至辖区工商所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四、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2016年度报告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报告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