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陵民初字第96、99、100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2013)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146、147、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苏伟、苏力、苏忠雄三人分别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三份《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同时,根据县委专题会议纪要﹝2014﹞16号第一条的内容,现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苏伟、苏力、苏忠雄分别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各三份《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县拆迁办的《地块证明书》(地块编号:新桃源安置区105号、371号、372号)和县住建局的《建设规划许可证》(469034201300383、469034201300384、469034201300381)。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社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建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拆迁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