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卜川、韩洪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卜川名下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高登路琼建宿舍区四幢202房(产权证号HK201869)房产及被执行人陈卜川名下位于海口市红城湖南侧时代家园15层B-15C房产(预售许可证号:20100086),拟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