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锋、谢某平、巫某飞等十一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谢某锋还非法持有制式民用气枪两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兴、赖某波明知谢某锋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向谢某锋提供便利与帮助,以逃避法律制裁,应当以包庇罪犯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审理持续了两天,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