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程某与儋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的时间和装修标准。合同签订后,程某全额交付了房款,该公司却在商品房处于毛坯状态下通知程某收房,程某拒绝收房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期间,儋州某房地产公司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程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同时支付程某违约金。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其所销售给程某的房屋交付标准并非装修交付,实为毛坯交付,因负责销售的另一家公司销售人员工作失误,将原本为毛坯交付的交房标准错贴成装修交付,所以才不予装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