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相关工伤职工申请,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已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2011年7月14日交通事故中应由徐振华(身份证号:230804197201221314)支付的林维诗工伤医疗费14719元;2.2012年5月23日工伤事故中应由海南物资回收公司第一收购站支付的熊小贵工伤保险待遇57300.16元;3.2013年1月6日交通事故中应由孙瑜(身份证号:460004198907172634)(孙崇育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陈伯恒工伤医疗费188620元;4.2014年5月27日交通事故中应由郭成(身份证号:46010219840703123X)(何镇舰、唐岳辉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吕垂雄工伤医疗费31259元;5.2014年5月27日交通事故中应由郭成(身份证号:46010219840703123X)(何镇舰、唐岳辉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魏少敏工伤医疗费6218.12元。二、2011年10月21日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王永江(身份证号:460004198206132218)已从被告人范冠行获得赔偿金40000.00元,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王永江应当主动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15434.35元退还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现责令以上责任人(单位):即徐振华,海南物资回收公司第一收购站, 孙瑜(连带责任人孙崇育), 郭成(连带责任人何镇舰、唐岳辉),王永江;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逾期不偿还的,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偿还款项划入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开户银行:海口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1006872100000128
联系人:邱世芳
联系电话:0898-65370556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金坡路4号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