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冷玲波
“批发蔬菜时不扣除保鲜冰瓶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南北蔬菜批发市场一名原批发商认为这只是一种“行业交易惯例”,向法院起诉工商部门认定属短尺少秤(缺斤短两)行为并作出37万多元的行政处罚错误。而这种“行业交易惯例”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4月10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原告章某某提出撤销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驳回。
事件回顾
2016年春节期间,我省蔬菜销售价格水涨船高,“高价菜”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全省人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打击不法批发商扰乱市场、哄抬菜价等违法行为,海南省、海口市工商部门依法对南北蔬菜批发市场和各批发档口进行调查。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南北蔬菜批发市场原批发商章某某长期使用泡沫箱对其销售的荷兰豆、西兰花进行包装,每个包装箱中放置2个塑料冰瓶用于保鲜,2个冰瓶的合计最低重量为6斤。在销售蔬菜时,章某某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章某某以这种办法销售蔬菜共计3056箱,每箱按多计4斤蔬菜重量计算,共多计12224斤,多获得37498.40元销售收入。
据此,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认定章某某上述行为属短尺少秤(缺斤短两)行为,并依法对章某某作出37万多元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直击
章某某不服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向海口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海口市工商局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琼山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章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章某某起诉称,在蔬菜销售的市场中,用冰瓶保鲜是一个行业的保鲜手段,在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的每个档口立柱和横杠上,都已公示告知相应的买受人,批发蔬菜时不扣除毛重和保鲜冰瓶的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这是一种“行业交易惯例”。所以,他在主观上并无欺瞒的恶意,在客观也不存在缺斤短两的行为,琼山区工商局对其处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海口市工商局维持琼山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应一并予以撤销。
章某某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均应当遵循以上原则。
法庭审理认为,琼山区工商局有章某某确认的销售单据、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抽样调查记录为证,对其短缺部分的价款,采取列表的方式,运用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计算,得出章某某短缺部分的价款为37498.4元,并无不当。
此外,琼山区工商局向章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根据其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尔后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短尺少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章某某作出处罚决定。
据此,可确认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支持。综上,琼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章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章某某代理律师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本报海口4月10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