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现修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获持有公司股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表决支持的即为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现修改为:“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三、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叶祝青担任(身份证号码:460023195606010012),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现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林家荣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440802196611170056),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章程其它条款不变。本章程修正案一式八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海南润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