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瑞(身份证号:230106196302102090):
事由: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说明(2014)龙执字第197号》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龙执字第197-5号》文件裁定,你抵债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应纳增值税及附加5803.74元,个人所得税2110.45元,合计:7914.1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应缴纳税款(大写)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壹角玖分(¥:7914.19)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7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