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元旦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从此,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在我国迅速发展。
日前在京召开的2017年全国广电公益广告论坛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司长袁同楠介绍,2013年,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公益广告的制作量为3万余条,播出时长为600余万分钟;到2016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15万条、3000余万分钟,增长均约为4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