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执行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位于海口市海秀路8号乐普生大厦三套房产进行变卖,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名称,变卖底价、期限:
标的物:位于海口市海秀路8号乐普生大厦第七层(证号:海房字第HK154836号)、第八层(证号:海房字第HK154840号)、第十一层(证号:海房字第HK154838号)房产。
变卖价格:第七层1712.81平方米,第八层1037.76平方米,第十一层2126.07平方米。上述三套房产整体保留价3147.2704万元。
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
二、标的物展示时间:变卖期内。
三、应买人应买价格可高于本院确定的变卖价格。变卖期限内,最先汇入购买款者为买受人;同一天内多人汇款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如果购买款一致的,本院将择日举行现场变卖会。变卖会采取竞价方式,参加者仅限于当天出价最高者(有效汇款自公告之日起,汇款人必须在汇款后4日内与法院联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汇款人自行承担)。
四、应买方式:应买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汇款凭证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 “愿以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
五、本院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09454800000149,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六、产权过户费用负担:标的物按现状整体变卖,变卖成交后,房产过户所需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七、注意事项:基本上述标的物所产生的物业费、维修费等情况不明,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