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口市国让(合)字(2012)18号)和海口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你公司应在领到第一期土地证后三个月内缴清剩余土地出让金5.295亿元。2014年3月19日你公司领取了第一期153171.84平方米的海口市国用(2014)第0023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你公司至今未缴交剩余土地出让金5.295亿元。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交剩余土地出让金5.295亿元,并缴交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缴清剩余土地出让金5.295亿元之日,每日按未缴部分的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接到《缴交违约金的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清。如你公司不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我局将根据出让合同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