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义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留凤、陈汶典当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口市琼州公证处作出的(2017)琼州证字第179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标的金额为255500元人民币(迟延履行利息另计)。因二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评估、拍卖郑留凤名下位于海口市机场东路14号省建材大院宿舍3栋403房产(海房改字第76182号),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