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东方东泰建材有限公司是你厂的承包方。2017年5月11日,东方市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东方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分别将《东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助追缴欠税的通知书》、《东方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方地税第三分局限改【2017】85号)送至东方双吉水泥厂内。上述两份《通知书》均要求你厂要履行缴纳所欠增值税及滞纳金、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共计人民币5600383.69元的法定义务,并要求我司作为承包方应履行协助追缴的法定义务。为此,我司将依法为你厂代缴上述法定税费,已缴纳的税费金额将予以抵扣承包金。
特此通知!
东方东泰建材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