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管问题
1.完税凭证丢失是否需要登报?
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2.纳税人转让房产,差额计算增值税时,因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已遗失,是否可以契税完税证明作为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因此,纳税人转让房产,销售不动产发票已遗失的,可以契税完税证明作为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房,其中的装修费用是否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房,其中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
4 .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什么会被税务局定为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纳税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单位自建的房屋还未足额提取折旧就推倒重建了,那未足额提取折旧的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 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单位自建的房屋未足额提取折旧就推倒重建了,那未足额提取折旧的部分应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公司在2014年度发生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但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未进行扣除,那么在下年是否可以追溯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公司在2014年度发生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但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未进行扣除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7.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到位,该公司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到位,该公司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要在每年6月底前重新进行鉴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9.哪些企业不允许使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企业是否可以使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在商店购买产品后获得返利2000元,返利的2000元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礼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简称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在商店购买产品后获得返利2000元,返利的2000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2016年4月份前在海南的单位任职,5月起到湖北的单位任职,那么201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应在海南还是湖北的税务机关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个人2016年4月份前在海南的单位任职,5月起到湖北的单位任职,201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应向湖北的税务机关申报。
12.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90号)第一条规定,凡符合《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所列的六类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视力残疾属于盲类别的;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属于二级(中度)以上级别的(身体正常发育的佛儒除外):精神残疾属于中度(二级)以上的;智力残疾属于中度以上智力水平以及孤老人员和烈属,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所列此类纳税人的具体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3.某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因此,外籍人员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不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
14.自然人低价转让股权,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自然人低价转让股权,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15.纳税人可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申报年所得12万元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是否包含退休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第七项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不含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不含退休工资、薪金。
四、房产税
17.纳税人出租农贸市场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第一条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纳税人出租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土地增值税
18.房地产公司发生的差旅费是否能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界定,“关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可按如下标准把握: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是指施工现场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不属于为施工现场服务的部门,如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等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也不得列入。
因此,房地产公司发生的差旅费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六、契税
19.单位承受土地的契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月15日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因此,单位承受土地缴纳契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月15日前。
七、车船税
20.1.5L排量的节约能源车辆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税〔2015〕51号文件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可以减半征收车船税。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1.新成立的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310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规定: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因此,新成立的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版最终解释权归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