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吕雄、丁君: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新亮与被执行人郑吕雄、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0106执13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中正信房估字[2017]第0464号司法鉴定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