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尚洁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098702,法定代表人:莫月辉):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六稽罚告〔2017〕23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 你公司2015年8-10月期间申报抵扣3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合计7,553,424.10元,经查证,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 .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地址:海口市紫荆路9号12楼;联系人:张女士;电话:68534021)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2017年 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