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福来贵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201378,法定代表人:李平):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六稽处〔2017〕21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六稽罚〔2017〕2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因你公司取得海关套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额46,459,208.99元,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应补缴增值税46,459,208.99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三.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上述虚开发票行为依法处50万元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紫荆路9号12楼;联系人:马女士;电话:68534021)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2017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