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