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王立坚与莫绍滨,华运存与莫绍滨民间借贷纠纷案及邱培禄、曾艺华与莫绍滨、谭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三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王立坚、华运存、邱培禄、曾艺华与被执行人莫绍滨、谭美荣于2017年6月7日自愿达成债权转让及债权抵债协议,一、邱培禄、曾艺华出资25万元购买王立坚、华运存与莫绍滨之间的债权,其债权由邱培禄、曾艺华直向莫绍滨主张;二、莫绍滨、谭美荣自愿以坐落在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大众东路的房屋,房权证号分别为定城字第0018764号、定城字第0007258号及该房屋下所占的相应土地作价1308229.42元交申请执行人邱培禄、曾艺华抵偿债务,其中,土地出让金等一切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邱培禄、曾艺华负担。凡对莫绍滨、谭美荣持有债权者(注: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咨询电话:63833855(韩法官)。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