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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多部门监督职责被进一步细化明确
  本报海口6月8日讯 (记者叶媛媛)5日上午,海口市公布《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严音莉介绍,《办法》不仅对海口的建设工程、物料堆放场所、城市园林绿化作业、环卫工作、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等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规基础上,对海口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例如,《办法》规定,市政市容委、住建、交通、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扬尘管理控制措施;环保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市容委、交通等多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同时要建立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办法》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市容委、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在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过去,由于部门权责并未明确区分,实际的环保执法常常受阻,执法过程并不顺畅。”海口市环保局副局长黄兹波透露,明确部门职责后将大大改善这样的局面。

  据悉,《办法》实施后,各执法部门还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防治要求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将被录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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