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亿联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因我局无法在你公司法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229号钢材交易市场南区A栋801号-1#房找到你公司,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工商处〔2017〕2 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工商处〔2017〕2 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