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已通过打电话、发短信、邮寄、公正送达、登报公告等方式向贵方送达了《关于设立共管账户的函》,贵方至今未能履行设立共管账户的义务,导致我方无法履行“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00万元转入共管账户”的义务,现我方随时配合贵方设立共管账户,并将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转入共管账户。特至函贵方,请贵方在2017年6月23日前,与我方共同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目标公司相关证照、资料、资产的移交。否则,视为贵方再次违约,我方将依法提起诉讼,强令贵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特此函告。
告知人:黄平
君汇(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6日

